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粤府【2005】19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第五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并由项目核准机关抄报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第六条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
f(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五)环境影响分析;(六)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预评价;(七)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技术改造项目还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