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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维修的,造成风流紊乱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13、各个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以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充足,配风合理、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如出现配风不合理,扣相关责任人3分。风量不足扣相关责任人2分。风流不稳定扣相关责任人2分。14、井下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经常检查、维修、管理发现不能按照经常检查、维修、管理的扣相关责任人3分。15、对井下各个钻场的瓦斯抽放情况必须定期进行观测、并填写抽放观察牌和瓦斯抽放观察报表。不能进行观测
f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牌板填写不及时或填写错误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不填写瓦斯抽放观察报表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16、必须每月统计瓦斯抽采情况表,并定时上报县煤炭局,不按月填写或瓦斯抽采情况表填写不正确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17、瓦斯抽放泵站值班人员必须每隔15分钟观察一次瓦斯抽放泵运行的各种参数(瓦斯浓度、设备温度、压力、流量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状态。并做好瓦斯抽放报表,不按时观测填写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18、当瓦斯抽放泵运行的参数发生变化时必须向调度室或相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记录,如不及时反映或不做记录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19、监控系统必须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实时监控井下各个地点的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如因系统故障,不能及时传输数据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20、地面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声光报警气发出报警信号时,必须立即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天的值班矿长,并做好记录,如值班人员没有立即汇报情况的话扣2分,没有做记录的话扣3分。
f21、井下各种传感器的安设位置必须符合《规程》中得规定,杜绝传感器的位置安设不当和不按规定安设,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的扣相关人员2分,在规定地点没有安设传感器的扣相关人员3分。22、井下安设的各种传感器每班必须有巡检员巡回检查各个地点传感器的完好情况,并定期维修、保护,不能巡回检查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不定期维护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23、巡检员必须每七天进行一次“瓦斯电、风电闭锁”测试,每次测试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不按规定进行测试的扣相关责任人3分,测试时间超过规定的扣2分,没有做好测试记录扣2分。24、标校室必须七天对井下所有的瓦斯传感器探头和便携式瓦斯检查仪进行一次标校,并做好相关记录,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标校的扣相关责任人3分,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25、标校的时候必须使用规定的气体进行标校不得使用浓度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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