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第二十五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XX市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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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省科技厅批准。第二十七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XX市财政厅、XX市科技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XX市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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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XX市科技厅、X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