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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718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保障科技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和课题预算编报指南》及我市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评估是指在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的专业化评判活动。预算评审是指在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前,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判活动。预算评估评审按“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在试点阶段,对项目预算主要采取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判。第三条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等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项目外,申请财政科技经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必须进行预算评估评审,试点结束后,扩大到3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重点项目。第四条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一般在项目立项论证完成后进行,也可以与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同时进行。评估评审应形成单独的结论意见。第五条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任务是评判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目的是为审核确定项目预算提供咨询意见。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总体要求是:(一)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我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如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二)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目标任务为依据,预算支出与研究任务紧密相关,预算支出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f(三)经济合理性。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材料费、设备费等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一般价格水平相一致。第七条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申报书,以及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过程中采集的其他信息。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并有义务配合完成项目预算的评估评审工作。第八条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制定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评估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评审专家应根据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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