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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不必要的损耗,要按照先产先用,先时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供应或分发疫苗,减少疫苗浪费。七、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由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八、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九、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十、接种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十一、接种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低温度冷度库进行温度记录。(二)对冷链设施(低温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柜、备用发电机组等)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转。(三)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冰柜)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四)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十二、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f预防接种信息化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1、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是为接种门诊使用《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而统一配置的专用设备,必须安装在接种门诊《点》工作区域,禁止挪用和安装在其他工作场所。计算机禁止安装与免疫预防工作无关的程序。
2、有专职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保装养和系统维护、数据传输、联系故障处理等工作。
3、《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系统设定、日常接种管理、接种监测管量、计划免疫年报管理、异常反应管理、报表统计、基本资料和系统维护等八大功能模块,全市统一设定,不得擅自更改。
4、网络连接属性设置后,禁止擅自更改。5、接种门诊后进行数据备份工作,并将数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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