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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试行)
(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的目的)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评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对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第三条(考核的种类)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条(考核的概念)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第五条(考核的主体)本院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人员由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内勤组成。考核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第六条(考核的原则)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年度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个案考核第七条(个案考核办法)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00分。个案考核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负责。第八条(客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5分,具体见附表1。
f第九条(主观标准的评分)本院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涉及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5分,减分项总分为15分。具体见附表2。
第十条(个案考核结果)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1)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2)60分(含)至75分(不含)的为合格;(3)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良好;(4)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个案考核结果应经考核办公室复核。
第三章年度考核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方式)年度考核采取年度个案考核分数和综合评价分数相加的方式,满分为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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