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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发201095号
关于印发《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2010年版)》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与管理,总行制定了《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201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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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号)、人民银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以及我行《柜台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3453号)、《黄金质押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10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个人网银质押贷款借款人除外)。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机构。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分类管理、效率优先、价值充足、担保有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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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也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理。
第二章质物范围
第六条贷款人可接受的质物包括:(一)本行存款: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的本行个人存款。(二)国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纸制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柜台买卖的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的储蓄国债。(三)人寿保险单:与我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他行定期存款单: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本地与我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定期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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