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原告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3)法院判决(处理)及适用的法律: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8、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98年第1期)(1)事实概要:被告何建明撰写长篇报告文学《科学大师的名利场》,文中有损害原告之父李四光名誉的情节,而且何未能证明都是客观事实的证据。该文在《新生界》杂志上发表。李林起诉二被告侵害其父的名誉权。(2)裁判要旨:公民的名誉即使在其死后也不应受到侵害。如果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被告何建明在报告文学中叙述我国当代科学史上的重大事件时,理应尊重事实;在对著名历史人物的经历和人品进行评价时,应当持客观、慎重的态度。但是何建明在其撰写的文章中,却从政治、学术、人品等方面对李四光进行了不恰当的描写,许多情节缺乏客观事实根据。《科学大师的名利场》一文的发表,客观上影响了公众对李四光的公正评价。何建明的行为已损害了李四光的名誉,同时也给李四光之女、被上诉人李林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何建明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新生界》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在其主办的《新生界》杂志上发表明显带有侵权内容的作品,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判决原告胜诉,由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略同)。9、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001年第5期)(1)事实概要: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俞凌风,网名华荣道、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静的红颜静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颜静,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2)裁判要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折射出来的人的一举一动却是实实在在的。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即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