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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改革开放的层层深入,这种社会体制的弊端愈加凸现,它抑制着人口的广泛流动,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农民想要向经济发达的城市流动,往往都受到制约。形成了一种“社会屏障”制度,因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等也形成了二元结构,它将农民工排除在城市工业文明和社会工业文明之外。虽然农民工进城打工,但是不管在城市拘留多久,只要没有城市户口,就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这些年,国家也多次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逐渐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是在政策落实、采取措施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是很不够的,仍旧没能改变农民工的基本现状。由于这种二元化的社会体制不断拉大了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之间的经济差距,因此也更加刺激了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二法制保障体系缺失我国任不断加强立法完善法制方面的缺陷,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是很不成熟。从现行的社会保障的各种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的范围来看,《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等,虽然有一些关于保护工人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
f利的规定。但这些都是比较笼统概括的规定,并没有制定专门保护公民工权益的法律,使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地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保护,排除侵害。在对劳动者的保护时,缺乏完善的保护与救济程序。许多地方以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等为借口,致使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较弱,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从司法仲裁方面看,第一,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结果使得大部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第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使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贫乏,且很难获得援助,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能力有限,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三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偏低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偏低也是致使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工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教育资源有限,受教育机会少,文化水平低,这些限制使他们普遍缺乏从事高、精、尖工作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再加上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地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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