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于内部控制运行偏离设计的情况(即控制偏差),应当确定该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第十九条在连续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前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了解的情况。
第四章
评价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第二十一条在确定一项内部控制缺陷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
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替代性控制)的影响。企业执行的补偿性控制应当具有同样的效果。第二十二条括:(一)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主要包
f(二)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三)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四)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第五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董事会认可其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二)企业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说明评价时采用的标准以及得出的结论。(三)企业没有利用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自我评价的基础。(四)企业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识别出的所有内部控制缺陷,并单独披露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五)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审计中识别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六)企业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第二十四条企业如果拒绝提供或以其他不当理由回避书面声
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f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
有控制缺陷。对于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的,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