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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与完善
作者:付松华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1期
【摘要】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争议解决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形式变的多样化,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也给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就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而言,在很多方面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劳动关系的发展,其弊端也随劳动争议的裁决而不断的凸显出来。
【关键词】劳动仲裁制度;内在缺陷;完善
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和实施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推动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从历史的角度来将,我国劳动争议有了新的发展,在推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也呈现出的一些内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体现为:
首先,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未能做到真正的独立。从《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来看,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以及同级的公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但是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更多的是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从工作人员的构成上将,主要是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员工组成,而公会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并未真正的参与到劳动仲裁争议解决中。这种机构制度的建设中,先天的不足,使其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从而使得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应有的作用无法得到发挥。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被限定在我国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间的劳动纠纷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并且对于劳动争议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定。将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应用时,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被限定在其受案范围之外,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这种对争议主体以及争议内容和形式等的限定,使得一些外资企业员工的利益以及涉外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也使得劳动仲裁争议解决机制的作用被相对的缩小,从而无法发挥其对劳动关系维护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另外,劳动争议解决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在当前的劳动争议解决中,主要的法律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