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源上防范因合同内容导致的法律风险避免因合同约定含混不清而导致企业承担超出自已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之处的责任。特别关注一些容易引起纠份的物业服务环节条款的订立;
1、停车场物业服务中物业服务方与业主方责任的划分。2、公共区域秩序维护中物业服务方应承担的安全义务。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调整的约定。
三、承接查验风险
06年8月2日晚,沈阳市8岁男孩宋某随父母到沈河区某小区28楼老师家补课,在补完课后,孩子在走廊玩耍,坠楼身亡。宋某的父母将为该楼提供服务的辽宁宝珑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1万余元。在庭审时,宋某父母认为当时楼梯间的所有窗户都是打开的,窗户与楼层地面之间的距离太小,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也设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物业公司则辩称,自已在管理上并无不当,原告所提都是设计的原因。
法院查明,宋某当时坠下的消防窗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物业公司应该知道存在安全隐患,却设有在适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应对男童的坠楼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男童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孩子进入电梯到坠楼死亡这一过程中,疏于监护,也有一定责任。法院于07年9月6日最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宋某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60%,分别为109万余元和3000
2
f元,另外赔偿宋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第二天沈阳各报刊登“一男童高楼坠亡、物业被判赔偿13万余元”
风险防范:
1、2011年1月1日执行的建设部《承接查验办法》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作为《条例》的配套性政策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细化和补充,《承接查验办法》与技术较性强的“物业接管验收标准”相比,更偏重于制度性和程序性;与涉及综合性整体项目的“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办法”相比,涉及交接的内容仅为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应明确限定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新建物业,虽然《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但这仅限于其中部分程序性和技术性的条款。
2、物业承接查验存在的问题一定要有记录,有甲方承担责的承诺。
四、管理责风险
一、违规装饰装修
业主违规装饰装修,不仅会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安全隐患和邻里纠纷等,坛加物业管理的运行、维修成本,还会使物管企业承担一定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
1、电焊施工,火花落到易燃物品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