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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何伟高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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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高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
何伟高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高,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联表管理区群北村。委托代理人:庄志东,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少平,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祖炎,局长。委托代理人:邓联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上诉人何伟高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X)南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事实:201X年6月,广东省计委同意佛山市计委立项建设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工程。201X年11月12日,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要求收回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地段红线范围的国有土地33844公顷中的8178公顷,并划拨给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作兴建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工程用地。201X年11月2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函201X44号“关于收回南海桂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有关单位土地问题的复函”,同意被上诉人收回上述地段的国有土地,并调整给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使用。上诉人何伟高的房屋在上述地段范围内。201X年11月2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以南府函201X127号“关于谢边、雅瑶枢纽立交拆迁补偿原则及标准的复函”,同意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征地拆迁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制定谢边、雅瑶枢纽立交拆迁补偿原则及补偿标准的请示》,201X年11月25日,被上诉人委托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协商不成。201X年11月27日,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南国土字201X56号《关于收回国有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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