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f第十一条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防护。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测、评价。
第十二条
强力推进工伤保险。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报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
加强事故隐患整改。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制定落实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督促指导整改,直到隐患消除。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油田管线安全监管。在油田输油、输气、轻烃和高压注水管线的安全
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
项应急预案,并分别报市、县(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预案每年应当至少演练一次。
第十七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八条
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各级政府有关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和行业双重管理的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7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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