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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第八条委托执行人由全体股东决定委托
执行东联管理事务,并出委托书。
第九条执行人的职责东联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f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主持XX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3、拟定XX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4、制定XX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5、制定XX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6、提出聘任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7、制定增加企业投资的方案;8、每月15日向其他股东报告上月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第十条其他股东的权利:1、有权监督被委托执行人、检查其执行管理事务的情况;2、为了解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3、被委托执行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4、遇有特殊情况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可以召集召开紧急临时股东会议。
第十一条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1、处理公司不动产;2、变更公司名称或经营地址;3、开设营业部或分公司;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XX的财产和名义进行其他投资,或为他人和其他公司提供担保;6、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变更;7、新股东入股及股东的退股;8、股东增加投资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十二条股权转让、退股、新股东入股1、投资期间,股东股权转让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方可转让。在同等条件下,
f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股东退股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其他股东,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退股,并签订书面协议;3、新股东入股时,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协商决定新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及利润分成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的解散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1、投资期限到期,股东又不愿继续投资;2、股东不愿继续经营的,由全体股东决定解散;3、投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解散后财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股东私自以其在XX的财产份额进行其他投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投资企业法》而导致投资企业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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