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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2016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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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建筑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既有房屋为改善人流疏散、垂直交通等而增设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架空层应有公共垂直交通设施可达,其净高应≥36米,且架空层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层周长的40;(二)位于首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进深应不小于4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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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位于裙房与塔楼之间的架空层应当整层架空;(四)非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架空空间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一)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位于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3;
(二)工业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3。
第七条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根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