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减)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镇)乡和农村中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f(三)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第五条符合以下全部的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的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第六条凡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