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行政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教学基本内容及方法手段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
一、行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简单地说是有关行政的法。因此,要阐述和研究行政法,首先要把握行政的涵义、特征、内容,也即必须首先回答什么是行政。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
istratio
源出于拉丁文Admi
istrare就其字面而言,带有经营、管理及执行的意义,一般理解为“事务的执行”。现在人们除将其译成“行政”外,有时也译成“行政机关”、“管理”、“执行”等,但比较统一的译法是“行政”。然而,由于行政本质的多样性、多义性和复杂性,人们对“行政”的理解往往有分歧。
(一)西方学者对行政的认识1、消极说“消极说”是指对行政的概念不作正面的阐述,而是消极地将国家权力的作用中不属于行政的部分予以去除,故又称“去除说”。这一学说以权力分立为基础分析行政,认为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类,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机关,行政机关从事的行为就是行政。这即是所谓的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以权力和职能内容与性质为标准,认为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作用以外的其他一切作用。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是德国学者耶林纳克(WalterJelli
ek)、哈莱克JulliasHatschek和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指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哈莱克在其《德国行政法教科书》中指出,行政即非司法非立法之一切作用。美浓部达吉在其《行政法撮要》中指出,行政即于法律以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这一观点由于与三权分立之原则比较吻合,曾为早期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接受。但“除外说”在其表达方式上存在很大缺陷,它未对行政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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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念作正面的定义,使人无法确知行政的涵义,因为它实际上未能反映出行政的实质内容。2、积极说由于消极说不全面完整,不能满足人们对行政的认识,因此学者们尝试正面对行政加以定
义,故称为“积极说”。“积极说”有种种表述,现略举种种:(1)国家意志执行说这种观点以美国学者古德诺(FJGood
ow)为代表,他从政治与行政关系的角度分析行政
这一现象,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古德诺在其著名的《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指出:“在一切政治制度中,只有两种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现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前者谓之为政治,后者谓之为行政”。古德诺将行政的功能看作是“执行适当权力机关所宣布的法律或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