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正式文本;(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可按年度提交,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f(四)非招标工程应当提交加盖合同双方公章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取费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提交审计专业局出具的预算审计报告,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提交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本条第一款及第八条所需提交材料,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理的施工许可申请等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相同的,可以不重复提交。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分包的证明。发包人申请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备案时,发生工程名称、当事人名称、土地使用者变更等情况的,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地名、市场监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第九条申请备案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交的材料。第十条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合同备案网上申请和办理,方便相关部门、企业网上查询合同备案信息。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齐全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回执。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合同类别、工程名称、发承包人、合同金额等合同备案信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网站(httpwwwszjsgovc
)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实行企业诚信申报,合同当事人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计等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就合同适用文本出现争议时,以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准。第十四条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中应当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规避招标等情形进行核实。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后续监管中发现如下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依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违法分包的;(四)拒不改正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的合同整改意见的;(五)施工现场实际情形与备案合同约定严重背离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