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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所采取的法律法规即为的经济法。的经济法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的经济法。除此之外,两次世界大战也催生了一些经济法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比如德国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以及日本的《炼钢行业奖励法》等。我们将之称为战时经济法。5无论是应对危机性经济法,还是战时经济法,其更多地体现出国家外在于市场的一种强制性干预,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然而,随着历次战争和经济危机的发生,人们在思考如何解决并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其中计划经济理论就是应对此问题的一种理论思潮,但历史已经证明,计划经济陷入了“国家万能论”,是失败的。6即便为此出现的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但强调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后来也在不断地进行理论修正,包括但不限于其后出现的供应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公共选择理论等。这一切均说明政府亦非万能,正如布坎南所说,“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7此次美国政府支持按揭贷款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而导致的金融危机就是例证。因此,我们不能因金融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而盲目崇拜政府的作用,无论美国政府的救市计划,还是中国政府的救市计划等;绝不能因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否定或怀疑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万万不能通过否定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损害、消灭市场机制的方式来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8进一步而言,任何非常态社会下的思想、学说或做法只能在特定时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作为常态社会的一种思想予以启发,而不能作为常态社会运行下的主导思想、学说或做法;它必须在常态社会中进行不断的修正和更新,否则容易成为常态社会运行的绊脚石。9对于因金融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或战争而产生的理论思潮及其应对措施均是非常态社会下政府干预经济的反应。因
f此,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决定了以此为基础的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或战时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均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无论历史上的经济危机还是两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制定的经济法的经济法律法规后来都逐步废止或修改,比如的经济法1929年至1933年的美国经济危机时期通过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立法后来被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立法所取代等。同样,对于此次金融危机各国所采取的对策及其法律也是如此,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绝不可以常态化的心态看待政府及这种经济法的作用。从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国家来看,人们在前人不断试错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已不满足于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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