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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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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
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
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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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
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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