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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函附: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章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发函201690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60421【实施日期】2016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9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鄂政函〔2015〕143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拟定校名的函》(鄂教发函〔2016〕27号)收悉。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2013666;同时撤销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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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五、武汉理工大学、武汉思博睿科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的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湖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附件: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章程教育部2016年4月21日
附件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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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序言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原名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推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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