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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分管副矿长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帐。4、临时、少量地购买民爆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供应点购定。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六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十一、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
f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民爆科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绝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单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放炮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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