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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收政策一、流转税政策一、营业税(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2)转贷业务。外汇转贷业务包括:①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②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业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3、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衬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来划分。营业额为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一下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减除的年限和比例。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6、对金融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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