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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ICC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f《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第2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兑付”意指:a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b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c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第3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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