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第一节矿山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职责:
1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②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③职业危害申报制度;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⑥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⑦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⑧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⑨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⑩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3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②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③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④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4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5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7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8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f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