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测定公布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价管(2008)16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改革局、物业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平安宁波”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测定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普通多层住宅(包括普通低层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普通中层和高层住宅(以下简称中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非住宅、别墅以及高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合理确定。高标准中高层住宅系指基本造价超过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重置价格1倍以上的中高层住宅。基本造价包括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附属工程费。二、普通多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级定价。收费等级根据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以及公用配套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5项服务,分别划分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最高为一级,依次类推。各等级基准价标准分别为:一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二级每月每平方米070元,三级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四级每月每平方米030元。详见附件。
f三、普通多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菜单式”收费等级制度,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在公布的各项等级服务相对应的等级基准价标准中自主选择等级,并在±10浮动幅度内计算确定。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项目,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在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意见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他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确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将选择的各项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分别报当地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物业办(建设局)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四、对超过一级服务标准的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特级收费申请。在申报之前,先提交市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