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九号),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利用集团公司现有条件和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第三条应急工作原则1、组织原则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服从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也应接受地方政府的具体指挥。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2、协调原则应急工作既要与集团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工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和抗震减灾管理协调一致,又要在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具有权威性;既要在应急工作时全面调动集团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分级、分部门负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3、重视次生灾害由于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过程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污染的特点,决定了地震的次生灾害将比较严重,甚至其危害远远大于地震本身造成的灾害。应急工作充分考虑了这些特点。4、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涉及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并视震情由集团公司确定参与应急支援的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灾区。5、破坏性地震的等级划分(1)一般破坏性地震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至200(含200)人和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地震。(2)严重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处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处在100万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