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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
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伤亡事故,确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房屋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负责对拆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进行核准、登记管理。第四条
拆迁人应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具有拆房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管部门和拆迁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五条
拆房施工单位从事拆房施工的基本条件:(一)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除资质后,方有资格从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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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房施工。(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三)拆房施工单位对从事拆房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拆房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房工程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同时,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房施工作业。第六条拆房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一)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二)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三)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卸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场所。(四)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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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如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员伤亡事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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