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服务配套设施、住宅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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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数、车位(库)数量等主要指标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第六条除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等原因外,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场地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4、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5、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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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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