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办法(试行)
湘人口发201034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试点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现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办法(试行)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准确确认奖励对象,根据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湘人口发201020号),结合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湘人口发201033号),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基本条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2、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3、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1
f二、奖励对象确认程序(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申请人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明)和一免冠近照两张,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以申请人名义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除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死亡证明、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和代领资格证明(申请人有配偶的,配偶为代领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领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领人,提供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同意代领人代为申请的公证书)。因死亡注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