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药械),应当遵守本办法。
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械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药械管理工作,保障药械使用安全,防止药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药械采购验收;
(二)药械出入库复核;
f(三)药械质量问题报告以及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四)药品调配和复核及药品保管养护;(五)药品有效期监控;(六)制剂的配制、保管和使用;(七)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保养;(八)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跟踪;(九)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二级以上(含本级)医疗机构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实行微机化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或者批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药品。农村的各类诊所、卫生所,可以从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配送中心及其在当地设立的配送点采购药品;直接采购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乡(镇)卫生院代购。代购的乡(镇)卫生院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质量责任协议,并按照本办法有关采购药品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购药品。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由其药械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统一采购、集中管理药品,并妥善保存能够证明药品采购信息的有关凭证,建立药品采购档案。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