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浙环发〔2007〕64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环境信
息,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和指标,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使企业强化环境管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统筹规划,扎实推进。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动员、人员培训、部门协调、资料收集等各项基础工作,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把对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作为评价的重点对象,确保评价工作的社会效果。程序严密,公正透明。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力求评价过程公开、评价方法科学、评价结果公正。
f动态管理,持续改进。要及时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情况的反应,持续改进评价工作,建立配套的奖惩措施,促进环保部门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环境行为。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按照相应的指标体系,评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判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衢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二)评价对象的确定
为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确定,坚持指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其中指定的评价对象应当包括:(1)县级以上(含)重点监控企业、列入当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2)重点行业(电镀、线路板、印染水洗、有化学反应的化工、医药、造纸、制革、食品加工等)企业;(3)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4)已上市和拟上市的企业;(5)群众投诉或环境污染纠纷频繁的排污企业;(6)当地环保部门认为应纳入评价的其它企业。各单位确定辖区评价对象名单后报衢州市环保局审核。评价企业名单根据实际需要每年予以调整。
基础资料收集的依据为上年112月份的日常监督监测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现场检查记录等。
(三)评价方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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