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九条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决定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董事会秘书,不回复的视为不出席,董事会秘书据此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额,股东额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方可召开股东会。
f第十条召开临时会议的,有权人员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有权人员机构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四章参会与委托参会第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书或者其他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委托人股东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f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三条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交存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董事会保存。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东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所需费用由公司负担,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第十五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