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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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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总则
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
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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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七条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
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八条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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