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穗科信2015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布日期】20150114【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科信〔2015〕1号)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速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现将《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附件: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2015年1月14日
13
f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速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根据国家》、《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办法
》及《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
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科学技术
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承接科技成果登记业务能力的有关组织或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23
f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登记活动。
凡执行国家、省(部
33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