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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
简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6号《关于适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经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已于2008年5月11日公布,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自现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涉及的有关主要问题做一下介绍。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过程《公司法司法解释631201二》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解散司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6号《关于适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经次会议通过,已于2008年5月11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现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涉及的有关主要问题做一下介绍。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过程《公司法司法解释631201二》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立项于2001年年初,其规范的对象包括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启动《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主要是考虑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但是多年来,由于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法人解散和终止关系认识混乱,导致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甚至许多企业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基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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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权益,统一执法尺度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2004年2月《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送审稿完成并已提交审判委员会拟讨论时,恰逢《公司法》进行大规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原《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进行了调整。考虑到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与进行,公司制企业法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最为主要的企业类型,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将逐渐退出市场。同时,为了与修订后的《公司法》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原《企业法人解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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