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专人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科(股)室负责对口帮扶工作,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第十二条专账管理。各县(特区、区)扶贫办要设立对口帮扶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严格实行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一)市级资金拨付。对口帮扶项目批复后,由市扶贫办按照7:2:1拨付资金到县。即第一批按照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70拨付,第二批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县级扶贫办再向市扶贫办申请拨付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20,市将预留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10作质量保证资金,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从项目批复起,6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市级将收回项目资金,另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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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县级资金拨付。县级扶贫办审定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预拨帮扶资金总额的5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款、报账。
第十四条公示公告。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帮扶资金要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专门审计。凡发现有转移、挪用、贪污、挤占等现象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管理第十六条落实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重视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搞好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合同法》。项目实施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职责清楚,认真履约质量时间等保证条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第十八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项目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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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要组织做好地质勘察工作,地勘部门提供的地质、地貌、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部门要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九条招投标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确定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检查制度。各县(特区、区)对项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