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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规〔2010〕8号
印发《关于加快太仓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关于加快太仓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文化产业政策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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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于加快太仓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推动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全市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财政政策(一)太仓市级财政从今年起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800万元,今后每年逐年增长,引导、扶持全市文化产业加快发展。(二)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文化创意业、文化旅游业、印刷复制业、工艺美术业、演艺娱乐业、新兴媒体业等文化行业的优势文化产业项目、产品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三)对苏州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对文化企业贷款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予以2年不高于一年期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二、税收政策(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五)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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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免)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六)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它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七)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八)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具体范围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发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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