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f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第八条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