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偿组清偿债务,对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五、8日:(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六、10日:(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f(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七、12日:(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八、15日:(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法院在接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除上述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7)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