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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财会20111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407【实施日期】2011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1〕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的对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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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双轨并行的形式,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鼓励省级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三、继续教育的内容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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