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305【实施日期】201503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国税发
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及期限在本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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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
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的总机构在穗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一)查账征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2)纳税人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