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概述一、定义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定事情义务的协议”(black’slawdictio
ary)特征:1、当事人之间的协议。2、内容是做或不做某一特定事情。3、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国际商事合同:“国际性”“商事”“合同”、、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订)《(,2、适用于特定种类合同的国际法规范,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贸易术语通则”3、各国国内合同法:《法国民法典》第三卷、(《德国民法典》第二编、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成文法,如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国《合同法》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yauto
omy)、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goodfaith)、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原则4、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包括:(1)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和谁订立合同的自由。2决定合同内容自由。3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4决定法律适用的自由:可选择国内法、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5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调解,仲裁或是诉讼。2、诚实信用(goodfaith)原则、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诚实守信,善意订立、变更或履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交易各环节:订立合同前;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关系终止后。3、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1)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的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的规范。(2)“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含义具有弹性。一般应包括国家安全、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等等。我国法律则使用“社会公共利益”一词。我国法律则使用“我国法律则使用社会公共利益”一词。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约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三个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明确。(3)内容肯定(要约人须有当其要约一旦被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思)。反例:“byourco
firmatio
”以我方确认为准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比如,一般的报价单、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案例:A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