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对适用刑法没有益处。因为“大义灭亲”的结论不是在构成要件指导下形成的,而是人们对这类案件的普通归纳。只有按照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大义灭亲”的案件事实,才能适用《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官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与困惑。例如,《刑法》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单纯从事实上看,单位也可能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但《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无疑成立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为了单位的利益而集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不可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单位集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能否追究其中的自然人(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许多人得出了否定结论。可
f是,某种犯罪是否单位犯罪,必须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进行判断。换言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即使是由单位集体实施的,也不能称为单位犯罪。既然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限,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就不能将所谓单位的贷款诈骗认定为“单位犯罪”。持否定说的人们,实际上是以自己主观确立的“单位犯罪”概念与特征为根据的,而忽视了刑法的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定性)。换言之,主张否定说的人们,实际上不是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不符合小前提的确定原则。因为持否定说的人们采取了以下推理:首先确定上述贷款诈骗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其次确认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最后断定对上述案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种判断方式存在重大疑问。“从形式逻辑规则的观点来看,对法律案件的决定是根据三段论法作出的,其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的情况是小前提,案件的决定是结论。把案件的决定看作是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得出的结论,对于彻底确立法制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制的实质就在于使所有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在法的适用方面,只有当适用法的机关准确地和正确地把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定的具体情况,即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决定法律案件时,才能出现这种相符合的情况。”因此,我们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应当采取以下方法:首先确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后判断案件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