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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流的,公交企业应当提前首班车或延迟末班车时间。首班车或末班车月均班次客流少于10人的,公交企业可提出调整申请。推迟首班车或提前末班车时间,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六)特殊线路服务时间高峰线:一般为首班车上午600至末班车830,下午首班车1600至末班车1830。根据客流需求,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高峰线路,可改为日线。
f夜宵线:一般为首班车2300至末班车次日500之间。月平均班次客流低于10人的,运营企业可以提出撤销申请,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平均班次客流稀少,但通行火车站、码头的夜宵线路,可以适当进行调整延伸,如存在复线情况的,可适当归并;途经大型综合枢纽、火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居民区等的夜宵线路应重点保障。(七)起讫站设在轨道交通枢纽站内的市区号码线路,应与轨道交通运营时间衔接;途经轨道交通车站、轮渡站的公交线路,至少有一条与轨道交通、轮渡营运时间衔接;与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相衔接且客流较高的公交线路运营时间与上述公共设施营运时间衔接。新开辟的线路,初期运营时间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适当放宽,以后视运营情况和乘客意见作调整。第十二条(线路营运间隔)公交线路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安排营运班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号码线路:高峰时段不超过8分钟,其他时段不超过20分钟。起讫站跨越外环线,且线路长度三分之二在外环线内的线路,参照执行。(二)特殊线路营运间隔:高峰线不超过8分钟;号码夜宵线不超过40分钟,文字夜宵线不超过60分钟。(三)除第(一)(二)款线路外其他公交线路营运间隔均不、超过25分钟。鼓励企业根据客流增加运能,缩短运营间隔。因客流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营运间隔的,公交企业应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备相应时刻表后,可作适当调整。第十三条(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设置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高峰小时公交车流量达到6090辆;(二)高峰小时公交车载客量达到3000人次小时以上;(三)单向三车道的道路,应当设置高峰时段通行的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的线网调整配套,根据线网规划要求,在保证客流运送需求的前提下,调整公交专用道上的相关线路,确定专用道全
f时段或高峰时段优先的模式,保障主干道公交线路通行优先,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交运送效率。第三章站点设置与管理第十四条(站点设置原则)公交站点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站点设置应当便民,公共交通站点(包括轨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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