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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深度要求和具体建设条件而定。如煤质、煤源分析报告;为厂址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而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报告,基于技术路线而编制机组(或设备材料)选型报告。
f四、应落实的主要条件项目前期工作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厂外部条件及
主机设备的选型。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下列附件:(1)经国家发改委认可的咨询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或省级发改委出具的对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2)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有关文件:接入系统一、二次审查意见、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并网的批复意见。(3)用地文件: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文件,文件中应含有各类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费用的地价,并取得国土资源部同意通过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文件。(4)环境保护有关文件:国家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省、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同意文件,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排放总量的批复文件,脱硫副产品和灰渣综合利用协议。(5)规划选址文件:应取得省或自治区建设厅同意项目建设选址的文件。(6)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供热电厂,应取得所在城市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设的文件,并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集中供热规划及由供热企业与项目前期工作组签订的供热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等。(7)供煤协议:和供煤企业签订供煤协议。对国有大型煤矿,应取得其矿业集团的同意文件;对地方煤矿,应取得煤矿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的同意文件,供煤协议应包括供煤时间、供煤量和煤价等。(8)燃料运输及承诺文件:1采用铁路运输时,应取得主管铁路局同意承运的文件。当电厂铁路专用线由国铁接轨时,应取得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许可文件;当电厂铁路专用线与地方或企业铁路接轨时,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接轨的文件。(9)用水文件及协议:取用地下水时,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批复意见;取用江、河地表水时,根据流域管理审批权限,应取得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流域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批复意见;取用水库水时,应取得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厂取水预申请书的批复意见并应签订供水协议;利用城市自来水或中水时,应取得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利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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