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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f前述(五)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依(一)(二)(三)(六)款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一)按建筑面积59确定的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二)按建筑面积59确定的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三)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要注重与周边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的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比例不得低于附件3中明确的比例要求,且规模不能小于1个防护单元,其余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化要求可根据战时功能确定。五、易地建设费的缴纳
f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应符合《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等规定要求。
(一)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总建筑面积核算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二)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实施处罚。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意见》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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