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有关问题
一、股份支付制度2011年6月底以来,证监会开始推动股份支付制度在拟上市公司中的施行,该制度与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密切相关。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办法16年修订,已经明确不再将业绩持续增长作为创业板IPO的发行条件)、新三板均已实施该项制度。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质上多为通过权益对价换取职工的服务,符合准则特征,股份支付准则是更能反映股权激励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方式。按照证监会目前的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东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股权激励价与公允价格的差额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申报审计报告中相应确认了股份支付,扣减公司当期净利润。举例说明:某企业管理层及PE机构分别各获得公司100万股份,但员工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元,而PE机构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0元,双方之间差价9元。按证监会规定,此时,员工所获股权应按股份支付原则处理,视同公司给予员工900万元的权益奖励(差价9元
f每股乘以100万股),该900万元直接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扣除,调整到管理费用或资本公积金的会计科目中。
按照上述处理方式,如果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股份支付行为时,会对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当年实施股份支付后,当年净利润较低或为负数,从而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二、股权激励的方式1、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相关职工,二是职工低价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结合股份支付定义、特征以及财政部、证监会相关文件规定,均属于股份支付。2、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员工以其个人名义直接持有股份,即员工出资,股份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该种方式的股份登记在员工名下后,属于员工个人合法资产,其依法独立行使股权权利不受限制,亦可自由将相关股份转让给愿意接手的下家。二是由获股权激励的员工成立持股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目前以有限合伙居多,毕竟合伙企业少一道税,以下均简称持股公司),由持股公司代表各员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股份登记在持股公司名下,员工通过持有持股公司股权来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此种方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