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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20100805070200来源云南日报云南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第四条林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f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发展。第八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九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第十条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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